- 1、刑法中具体的危险犯是什么意思?
- 2、具体危险犯实害犯的区别有哪些?
- 3、哪些罪名是具体危险犯?
- 4、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区别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刑法中具体的危险犯是什么意思? (一)

答刑法中具体的危险犯是:行为人具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和确定,并根据犯罪情况的基本形态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实际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刑法中具体的危险犯是什么意思
具体危险犯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基于破坏交通工具的目的实施破坏行为,但由于手段错误或对象错一误,而没有产生这种危险的,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尚未造成这种危险的,则属于一般破坏行为,不构成本罪。有的学者认为,在具体危险犯中,若无具体危险的产生,则犯罪就不成立,如中国刑法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认定无发生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危险的可能,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二、司法解释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之所以将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是因为:一方面,危险状态这种结果取决于行为的危险,如果没有行为的危险,就不可能有危险状态;另一方面,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只能根据行为的危险认定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成立,要求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属于危险犯。如果破坏行为是针对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其重要部件的,就可以认定具有这种危险;否则就没有这种危险。但足以发生某种危险的表述已经表明,是行为足以导致某种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危险,而不是指行为已经造成的危险状态。因此,危险是针对行为性质而言,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不可能成立危险犯。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具体危险犯的认定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确定,特别是对于危险犯的类型认定上,不同的危险类型所需要进行的判罚标准是不一样的,在对相关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后,如果确实存在危险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实害犯的区别有哪些? (二)
答具体危险犯实害犯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发生涉及侵害行为,构成实害犯必须是对法益产生了实际危害,而危险犯则主要看其采取的犯罪手段是否危险。危险犯和实害犯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像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及爆炸罪等,都属于危险犯。 一、具体危险犯实害犯的区别有哪些
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的区别是前者必须进行侵害等行为,而后者的话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险,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所谓危险犯,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实害犯则是指行为已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危害的犯罪。
危险犯之所以不以实害的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所侵犯的往往是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一时遭受实际的侵害,一般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而有必要将危险结果设定为侵犯这类社会关系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实现刑法对重大法益的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如何判断危险犯的成立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之所以将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是因为:一方面,危险状态这种结果取决于行为的危险,如果没有行为的危险,就不可能有危险状态;另一方面,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只能根据行为的危险认定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
综上所述,在刑事犯罪中,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实害犯等状态,这些都存在区别,对于实害犯的认定,要看是否发生实际损害结果,而危险犯主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危险手段危害公益。在危险犯中,还可以细分为具体犯和抽象犯。
哪些罪名是具体危险犯? (三)
答有以下几种罪名属于具体危险犯:1、破坏交通工具罪;2、放火罪;3、爆炸罪。与之相对的还有抽象危险犯,包括:1、盗窃;2、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罪行。 一、哪些罪名是具体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的罪行包括:
1、放火罪;
2、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就同一性质的行为而言,与抽象的危险相比,具体的危险对法益的威胁程度更为严重,也可以说抽象的危险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具体的危险则要看它的具体危险结果和实施危害的行为两者是否能结合在一起了。
二、行为犯的定义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三、行为犯的条件
1、行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2、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
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具体危险犯是指只要打成了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达成其犯罪目的都会成立。比如说破坏交通工具是会对驾驶员以及乘客的安全造成影响,即使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事故,但是其行为一样会受到惩罚。
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区别 (四)
答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是否有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以及是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具体来说:
1. 抽象危险犯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需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例如,盗窃枪支罪,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2. 具体危险犯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例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确定。
3. 抽象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其特点是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性。而具体危险犯则是另一种危险犯,其特点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具体的危险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判断。
4. 危险犯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其特征包括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这意味着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可以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中止必须是有效的,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综上所述,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以及这种危险性是否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这两种犯罪类型都是危险犯,其中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性是行为认定为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性,而具体危险犯的危险性是实际存在的具体危险。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具体危险犯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诺翊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